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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MB1560341T-sqsscjdglj-00000080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生效日期: 2023-03-06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市监办〔2023〕26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及周边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儿童用药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

二、检查重点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检查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情况:

(一)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检查重点

1.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养护、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管理相关制度。

2.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3.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5.使用假药或过期药品。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并使用。

(二)零售药店检查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23 年6月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3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对照《商丘市学校、幼儿园医务室药品使用质量自查表》(见附件1)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查找出的问题认真整改,深挖潜在的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健全并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各县(市、区)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5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依据职责组织对辖区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三)分析总结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包括检查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整改 落实情况、意见建议等,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及《商丘市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及报市局药品监管科(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邮箱ypjdk@sqamr.cn)。

(四)督查总结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局将结合各地总结情况以抽查方式组织督导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推进力度大、整改效果好的予以表扬,对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予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研究和把握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的特点;通过全面检查、抽查检验、不良反应等手段,依法查处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严执法,信息公开。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需要移交卫生计生部门的,要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监督检查、处罚等工作信息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

(四)加强配合,协作联动。各级市场部门要加强与卫健委、教育等部门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涉及到非本辖区案件线索的,要及时与相关辖区监管部门沟通,形成整治工作的系统力量,提升整治效果。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共同关注药品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联系人:李福伟

电  话:2027017

邮  箱:ypjdk@sqamr.cn

 

附件:1.商丘市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自查表

          2.商丘市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附件1

商丘市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自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存在问题

整改情况

1

证照管理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相应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养护制度、处方审核调配制度。



制度是否落实,记录是否完整。



定期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



3

  从业人员 

根据本单位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药学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每年应定期组织从事药品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4

药品购进与验收

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同时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5年。



5

药品储存与养护

药房应与诊疗规模相适应,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室内卫生整洁;门窗结构严密,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设施。



制定并执行药品保管、养护制度,采取防潮、防火、防虫、防鼠以及防污染等措施。



配置空调等温湿调控及测量设备;安全用电照明设备。



药房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划分区域,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应按照剂型或用途要求分类存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有调配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储存中药的容器,并贴中药饮片品名标签,使用正名正字,装斗需复核。



6

药品储存与养护

药品的储存条件要符合要求(常温为10~30℃,相对湿度为35~75%;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定时做好温湿度记录,对超出温湿度范围及时采取措施。



定期检查储存药品、并建立养护记录。



不合格药品是否存放在不合格库(区),是否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有无假劣药品。



7

药品调配与使用

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是否注意收集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自查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商丘市学校、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及周边零售药店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类别

现有数量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检查数量

(家)

责令整改(家)

立案查处(件)

罚没款 (万元)

备注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








幼儿园内设医疗机构








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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