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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7-sqsscjdglj-00000603 发布机构: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市监〔2024〕114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安全隐患监管,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经市局同意,现将《商丘市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4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电动自行车销售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标准要求,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禁止销售拼装、改装、伪造整车编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销售单位的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证书信息,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信息。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检查,查看记录内容是否包括:

(一)生产商、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日期、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码、蓄电池及充电器的识别码以及其他标识;

(三)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应当查验许可证信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检查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应当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和信息;

(四)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第十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同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售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按照消费品缺陷召回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产品信息,依法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制订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抽查检验工作。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依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在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中,应重点关注:

(一)销售单位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二)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情况;

(三)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及落实情况;

(四)建立基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情况;

(五)是否在日常管理中使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任命文件》《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职责》《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质量安全员守则》《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责任告知书》等,并按要求对有关信息予以记存档。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销售单位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销售单位合法规范经营。

第十八条 全市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信用公示的协同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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