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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

来源: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6-24 16: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市各经营者:

为规范企业并购重组行为,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现就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防经营者集中行为风险

(一)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三)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二、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四)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反垄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三、关注特殊情形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建议营业额规模较大、投资并购频繁的经营者高度重视,自查存量及正在进行中的交易,防范法律风险。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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