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
全市各经营者:
为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和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合规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
(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不得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三、宽大情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受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各经营者及时开展内部合规自查,建立完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