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为规范殡葬服务单位服务行为,引导和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殡葬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殡仪馆(殡葬服务单位)、城市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中介机构等殡葬服务经营主体。
二、禁止行为
(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混淆、虚假宣传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得为了拉拢生意,通过线上、线下宣传等方式,引人误认为是其他殡葬经营者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不得对自身提供的殡葬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本指引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
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消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
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
(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五)殡葬服务单位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殡葬服务单位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殡葬服务单位也应当如实入账。
(六)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殡葬设备采购、殡葬用品采购及销售、殡葬服务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2.殡葬设施承建方、殡葬设备和用品供应商、殡葬服务提供方在工程项目承包、设备供应、殡葬用品销售和殡葬服务等事项上行贿;
3.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殡葬服务单位或其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4.假借会议交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5.为殡葬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
(七)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范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证照。
(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经营者妨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十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指引仅对商丘市殡葬服务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事项可能会随着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定的修订而有所变化,企业应当持续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废立、修订和执法动态等最新进展,及时对殡葬服务合规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正,防范因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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