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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咨询内容

咨询情况
标题 开设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条件是什么?
咨询人 刘振宇 咨询日期 2021-03-05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您好,想请问贵局,如果只有药师职称证而无执业药师资格证是否能开设药品零售企业,我家人是医院退休职工,只具备药师的职称证,谢谢!我是看到今年新的规定出台了,“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商丘市市场监管局 办结日期 2021-03-05
回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特此回复
办理方式